中国音乐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了解和友谊,促进我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的《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9号),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留学生是指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注册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接受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的工作,应当遵循国家外交方针,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遵循“深化改革,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发展”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由分管外事工作的副院长统筹管理我校外国留学生工作,国际交流部则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接受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制度,并设有外国留学生管理科室及管理人员。同时负责外国留学生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国际交流部负责我校外国留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入学申请资格的审核、报名等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招生、教育教学及所有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等工作。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的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及与教学相关的有关工作。保卫、教学、教辅部门等有关部门协助国际交流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外国留学生的类别、招生和录取
第六条 我校可以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进修生、研究学者和汉语生。
第七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外国留学生招生办法,公布招生简章,按规定招收外国留学生。
第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对外国留学生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申请到我校学习、进修的外国公民,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并符合入学条件,有可靠的经济保证和在华事务担保人。
第十条 学校对申请来校学习者要进行入学资格审查、考试或考核。录取标准则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确定。对使用汉语接受学历教育者,要通过国家HSK汉语水平考试。研究生要获得6级(表演专业考生可放宽到5级)《汉语水平考试证书》、本科生要获得5级(表演专业考生可放宽到4级)《汉语水平考试证书》方可入学。
第十一条 可以接受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转学的外国留学生,但需要原学校的转学证明。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持HSK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入学的学生,学校将为其开设以汉语为授课语言的必修课;对不需要持汉语水平考试成绩入学的留学生要必修外语课。
第十四条 我校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外国留学生开设使用英语等其他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毕业论文摘要要用汉语撰写。
第十五条 应按教学计划组织外国留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在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教学需要,为外国留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外国留学生在教学计划以外使用其他设备和获取其他资料,应当提出申请,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国留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外国留学生作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报北京市教委备案。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外国留学生颁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业证明,为获得学位的外国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校可以根据需要提供上述证书的外文翻译文本。
第五章 奖学金制度
第十九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支持地方项目。中国政府为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设立“中国政府奖学金”。教育部根据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地协议以及我国与外国交流的需要,制定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外国留学生地招生计划。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应当接受奖学金资格的年度评审。对未通过年度评审的留学生,将根据规定终止或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二十条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向拟来京留学和在北京高校学习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提供学费资助的专项经费。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项目的管理和使用由留学生办公室负责执行,对品学兼优的外国留学生的学费直接进行减免,具体资助额度按照留学生办公室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我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集等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外国留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为外国留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并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和公布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我校积极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外住宿,但应按照规定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要提供给学校相关的手续证明。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为外国留学生正当的学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方便,收费标准应当与中国学生相同。
第三十一条 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处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三条 外国留学生一般应当持普通护照和“X”或“F”字签证办理学习注册手续。来华学习六个月以上者,凭《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我校的《录取通知书》和《外国人体检检查记录》,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X”字签证;来华学习期限不满六个月者,凭《外国人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和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以团体形式来华的短期留学人员,可以凭被授权单位的邀请函电,申请“F”字团体签证。
第三十四条 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和中国外交、公务或礼遇签证来华者,如需到我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持本国外交机构出具的、声明在华学习期间放弃特权与豁免的照会,向中国省部级外事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凭外事部门的同意函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改办“X”或“F”字签证;持外国外交、公务、官员或特别护照根据双边协议免签证来华者,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换持普通护照,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X”或“F”字签证;持普通护照但非“X”或“F”字签证来华者,如需到学校学习或进修,应当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改办“X”或“F”字签证,留学生办公室将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外国留学生家属可以凭我校的邀请函,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L”字签证来华陪读。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接受学校的公函、经公证、认证后的婚姻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为陪读家属办理签证延期,陪读家属在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外国留学生居留证的有效期限。未满18岁的外国学生要提供监护人证明及经过公证的父母的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外国留学生来华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无法提供《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者,必须在当地卫生检疫部门进行体检。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第三十六条 持“X”签证入境的外国留学生必须在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在学期间,如居留证上填写的项目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七条 外国留学生转学至另一城市时,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到达迁入地后,必须于10内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必须向留学生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境,出境前办理再入境手续。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后仍需在华学习或停留的,必须在签证或居留证有效期满之前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九条 外国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对受到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外国留学生,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为其办理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期回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收缴其外国人居留证。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6月修订,2000年7月1日开始执行,1993年11月制定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音乐学院国际交流部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国际交流部
2000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