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因公证照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因公证照的管理工作,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校所有因公出访人员需通过国际交流部申办因公护照及因公港澳通行证。因公护照的颁发机关为外交部,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颁发机关为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二、学校所有因公出访人员的因公证照由国际交流部统一管理,国际交流部设专人进行因公证照的登记管理工作,按规定将证照管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三、出访人员在出访前,原则上须持本人身份证换取因公证照。回国后七日内,主动将本人因公证照交还国际交流部。组团出访人员的因公证照由团长或带队人员负责,将全团人员的证照收齐后交还国际交流部。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者,将提交相关情况至上级外事部门及发证机关宣布其证照作废,并在一至三年内停止再次为其申办因公证照。
四、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境者,应在七日内主动交还因公证照,无故不交者,处理办法同第2条规定。
五、因公调动、辞职人员,凡持有因公证照者必须上交,未交者国际交流部通知人事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六、出国滞留不归及出走人员,由国际交流部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外事主管部门,以便办理有关手续。
七、因公证照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将遗失情况的书面报告交到国际交流部,以便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办理遗失所需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支付。
中国音乐学院国际交流部
201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