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使此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关于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港澳台侨的招生,加强对在校港澳台侨学生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音乐学院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使用本规定。符合内地(祖国大陆)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地区的永久居民依据本规定可申请到我校就读。
第三条 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一视同仁、适当照顾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音乐学院港澳台办公室归口管理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的政策和规章。
(二)设立和发放港澳台侨学生政府奖学金。
(三)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授权,协助我校的教务部门审批招收港澳台侨研究生、本科生、进修生、旁听生等的资格。
(四)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招收、培养港澳台学生的政策和管理规定。
(五)负责审报在校港澳台侨学生转学的相关事宜。
(六)为在校台湾学生出具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手续的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五条 应当对我校招收和培养港澳台侨学生工作加强监督,依法开展评估。
第二章 招 生
第六条 我校具备以下条件的系、部,可申请招收港澳台侨学生:
(一)具有实施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教育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师资条件和教学科研设备;
(三)设有对港澳台侨学生的专门负责人员,建立健全关于港澳台学生招收、培养和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我校负责组织、举办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专业课等方面的招生考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通过教育部组织的联合招生考试和面向港澳台地区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或通过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考试,并已参加我校专业课考试合格的港澳台侨学生。教育部设立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港澳台学生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联合招生考试的宣传、阅卷、投档及录取等工作。
第八条 已参加学校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经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未被录取而考分接近录取分数的港澳台侨学生,可申请就读预科班。预科生学习一年,经学校考核合格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本科生。
第九条 已获得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或正在内地(祖国大陆)以外的大学就读本科专业的港澳台侨学生,可向我校申请插班就读与原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本科课程,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试读一年。试读期满,经我校考核合格、并报所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转为正式本科生,并升入高一年级就读。
第十条 学校接收进修生、旁听生等不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或教育部批准的招生考试的学生,应报学校所在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我校在完成港澳台侨学生招生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招收港澳台侨学生的情况向上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三章 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对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工作,应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对港澳台侨学生,思想品行上要积极引导,学习上严格要求,生活上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港澳台侨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和组织课外活动等各种方式,使港澳台侨学生了解祖国国情和法律,加强品行修养,提高全面素质。港澳台学生可申请免修政治课和军训课。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校内统一的学籍管理规定对港澳台侨学生施行学籍管理。港澳台侨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港澳台侨学生提供适当的住宿条件,关心港澳台侨学生的生活,加强对港澳台学生的生活管理。经港澳台学生申请,学校同意,港澳台侨学生可住学校中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的宿舍或来华留学的外国学生宿舍。申请校外住宿的学生要经学校及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方可自行在校外租用住房并按规定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澳台侨学生收取学费及其他费用。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高收费和滥收费。
第二十条 未按本规定进行对港澳台侨学生的培养工作,造成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其它教育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国音乐学院国际交流部港澳台办公室
200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