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随着我校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演出、讲学、参加国际会议、访问及交流等活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校在职教职工可申请因公出国(境)讲学、访问、演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在校学生可申请因公赴台。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已办理退休手续教职工原则上不再批准因公出国(境)申请。
二、学校鼓励教职工与学生出国(境)讲学、访问、演出、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国际交流活动,以扩大我校在国际上的影响。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我校因公出国(境)项目可分为三类:1.政府项目;2.学院项目;3.个人项目。政府项目和学院项目的人员派遣,由相关部门推荐,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确定出访名单。
四、学校代表团派出的主要目的是发展与国外兄弟院校及机构的校际交流或友好合作关系。国际交流部在每年度末前,结合校际交流院校的交流协议及各单位交流合作情况与需求,制定下一年度学校代表团的派出计划,经院务会讨论通过后正式确定,报上级审批部门。
五、为保证学校教学顺利进行,出访每学期不超过一个月(不含寒暑假)。个别超出规定时间的,需视情况由院领导另行批准。
七、出访人员要保证把教学或工作安排好,不影响学生上课。原则上个别课出访两周内可由本人补课,两周以上和大课必须找代课教师。代课教师由本人负责找,其手续经本部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在职教师应邀出国讲学、工作超过一个月,按人事处规定执行。
八、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在外行程须严格按照批准日程开展,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增加出访国家、地区或城市。出访人员回国后在七天内将因公证照交还国际交流部。
九、学生因公赴台经国际交流部审核后,由学生处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音乐学院
国际交流部
2012.01.05